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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刚 邓博宇:人权论争与国民党的训政、宪政

励志文章 2020-06-080 l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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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权约法为号召的宪政运动

   人权派是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出现的一个政治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是胡适、罗隆基等一批留学欧美的知识分子,他们以《新月》杂志为中心,形成一个崇尚自由主义的松散学人群体,虽聚集时间短暂,却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时人有言:“目前三个思想鼎足而立:(1)共产;(2)新月派;(3)三民主义。”[1]这里所谓“新月派”,即指“人权派”。

   《新月》是由文艺刊物而演化为政论杂志的。“五四”及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各种思想搏击争鸣,自由知识分子办报办刊传布思想,各种论争不断。1928年国民党第二次“北伐”成功,表面统一中国,使政治局面、思想言论空间发生很大变化。南京政府的党国体制及蒋介石的权威地位初步形成,社会也出现了从战乱走向基本政治秩序建构的希望,此时胡适即认定蒋的权威看起来还是“不可动摇的”。[2]中国向何处去?中国政体和政治走向将如何演化?国民党蒋介石威权统治的建立,于中国人是祸还是福?基本人权能有保障吗?社会各界人士都在思考观望。虽然自由主义理念的实现,也需要一个基本的政治秩序与和平环境,但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本质上却不能兼容,胡适、罗隆基等学人对中国的政治走向,有着自已的见解,他们与执政当局的治国理念发生剧烈冲突,结果引发了反对国民党“党治”的“人权运动”。

   人权派的政治关怀实际上远远超出了人权范围,他们强烈要求执政当局制定约法,要求政府守法,要求法治,要求司法独立,要求宪法救济,这些要求组成系统的政治主张,概而言之即“宪政”,也就是要将党国政府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实质上看,“人权运动”乃十足的“宪政运动”。以往研究多从“人权”入手,这当然有其道理,但我们看到,胡适本人当时并没有对人权概念详细阐释,罗隆基的《论人权》更多的是自由主义学理构建,就人权的具体层面与严谨性上讲,甚至不如当时国民政府立法院立委焦易堂提出的人权法案。[3]有鉴于学界对人权派的宪政思想关注和研究相对较少,我们拟就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认为人权派对于民国政治制度有其独特的构想,对中国问题有其独特的回答,这个回答就是宪政。

   1991年姜义华先生在香港刊发《从抗争到妥协:人权论战的困境》一文,[4]根据胡适日记,对人权运动的缘起至黯然收场的来龙去脉做了历史梳理,大陆学界由此开始对人权派加以关注。姜文认为人权派所谓人权,特别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是和社会文明和走向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的。但当时“致命的问题是吃饱肚子”,是生存权和劳动权。人权运动撇开这些问题,“完全无视曾经使孙中山那样的民主主义者都困扰不已的民众一片散沙的问题,孙中山等许多的先行者从民主主义到权威主义、国家主义,就是希望找到一种可以解决问题的政治形式。胡适等人绕开了这一问题,完全没有做到在孙中山等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5]这一论说揭示的是:现代中国建立权威和追求自由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建立威权政府还是宪政体制的问题。后来有章清所著《“胡适派学人群”与现代中国自由主义》、张连国所著《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历史命运 1917-1937》、阎润鱼所著《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6]等,均辟有章节对此继续讨论。

   以宪政为视角研究人权派的有石毕凡《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中“新月派”一章,作为《公法研究》丛书中的一部,主要从法学理论方面来研究人权派的宪政思想,认为人权派仅是一次“微弱的宪政运动”,微弱的原因在于国共内战,国民党一党独大,中间党派尚处在艰难的萌芽与初步发展之中,不具备从事实际政治运动的实力和条件,只能从舆论上要求国民党改变错误的治国方略,幻想依靠现政权自上而下推行宪政。在民族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人们关注的是救国,至于宪政及怎样去实行宪政,需要什么形态的宪政,则很少有人思考,在实行中更多地是带有浓厚的反专制主义色彩。[7]这样的评述应该说还是比较中肯的。在人权派论争的“破”与“立”当中,多有批评时政的檄文出现,批判多于建议,思想的重心随着论争的需要不断转移。然而,这并不等于他们的思想与学术缺乏系统性,透过论争文章,还是可以看出人权派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的,如罗隆基《论人权》中构建的人权体系,就是根据时间性和空间性来建立宪政特殊形态的尝试。宪政不仅是人权派反专制的武器,更是一种理想政治形态的积极建构,是积极建构民主政体的号召与努力。

  

二、反对训政党治,恢复民初局面

   1928年8月8日,国民党中央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军政”告终,“训政”开始。同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政府总揽执行“行政、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由此,国民党构建了一个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次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蒋介石的最高权力地位,又利用《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进一步规定了国民党对“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的独一权力。会议确定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否定了制定约法的必要性,以党纲取代宪法,树立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推行党化教育。为了强化思想文化控制,钳制舆论,国民政府还专门在新闻宣传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宣传品审查标准》、《出版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危害民国紧急罪法》等。

   这些法规无视基本人权,企图以政治高压堵住人的嘴巴,不让反对者发声。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上海特别市党部主任和宣传部长陈德征提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提议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的人都归为“反革命分子”,只要经省及特别市党委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定机关都应该以反革命罪处置。一时社会上任意逮捕、拷打、监禁政治异己的现象俯拾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非但没有推进民国宪政,反而以“训政”为名进行直接的专制。党国政治秩序完全靠强力维持,“孙文学说”所谓军政、训政、宪政“三序方略”,并没有为其政权带来合法性,人民不接受训政,社会各界的反抗马上就开始了,自由知识分子发起的人权与约法运动,诉求的就是民主宪政。

   早在1928年,上海就有48个商业团体组织请愿团,要求国民党中央“颁布约法”,实行民主。而1929年马君武和傅斯年同胡适的两次谈话,更使知识界头面人物胡适打破沉默,决定走向行动。4月26日,老同盟会员马君武向胡适表示:“此时应有一个大运动起来,明白否认一党专政,取消现有的党的组织,以宪法为号召,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胡适认为“此话很有理,将来必有出此一途者”。[8]27日,胡适学生傅斯年的一番话,更使他下定决心要发声。傅说:“孙中山有许多很腐败的思想,比我们陈旧的多了,但他安身立命处却完全没有中国传统的坏习气,完全是一个新人物。我们的思想新、信仰新;我们的思想方面完全是西洋化了;但在安身立命之处,我们仍旧是传统的中国人。中山肯‘干’,而我们都只会批评人‘干’,此中山之不可及处。”胡适认为“此论甚中肯”。[9]于是,胡适随即草成《人权与约法》一文,刊发于文艺杂志《新月》上,由此掀起了“人权运动”的序幕,他也成为当时追求宪政思潮的代表。

   此时与蒋介石威权抗衡的,还有国民党内部派系。国民党左派分子强烈谴责国民党第三次全国党代会为非法,汪精卫公开反蒋成立“改组派”。1929年3月11日,改组派以汪精卫领衔发表《最近常务政治宣言》:“乃现在中央历次所决定之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与代表产生法,将近百分之八十之代表,为中央所圈定或指派,将本党民主制度之精神,蹂躏殆尽。”这个“宣言”在国民党的党报上不予登载,只有《江南晚报》与《东方晚报》登出。汪精卫在国民党内以民主姿态出现,6月15日他声称:“欲永绝军阀的根株,惟有培植民主势力。”他指出,“党的专政,本来是用以培植民主势力的,如今用以摧残民主势力”。10月,汪精卫发表《怎样树立民主势力》、《怎样实现民主政治》等文章。12月1日,汪精卫又指出:“所谓‘党外无党’,其实是党外人民之言论集会出版自由悉被剥夺,不如谓之‘党外无民’。所谓‘党内无派’,其实党员之言论集会出版之自由若稍不利其个人独裁者,则摧残之唯恐不力,然则不如谓之‘党内无人’。”[10]这些言论虽也不能在报刊上广泛刊登,却都为胡适所关注。汪精卫的核心主张是用“党治”来培植他所谓“民主势力”,实现所谓的“农工小市民的民主政权的树立”。所谓“改组派”,即是要恢复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改组精神”,实行“民主集权制”。[11]汪精卫“改组派”的反蒋争斗是赤祼祼的权力斗争,鲜有实质上的政治原则对立,与同盟会元老马君武提出的反对一党专制,恢复民国初年的局面,不是一回事。马君武所言,说穿了乃党国体制与宪政之争,而宪政体制早在民国成立之时就已开局,虽乱而不成功,但大方向是正确的,本应继续努力立宪,然国民党汪蒋两派虽有争斗,并且争斗得很激烈,但两者都主张以所谓“党治”取代宪政。汪精卫主张“民主集权制”,反对“人权”与“自由”,高谈党治,却也是人权派坚决反对的。[12]然而,争斗中“民主”等原则被高高举起,客观上使改组派与人权派所追求的“民治”、“人权”、“宪政”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呼应。人权派夹在蒋汪、国共之间,其人权论争与复杂的局势使其主题若隐若现。

   透过复杂争斗的表象,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共汪蒋争斗虽烈,但均不提宪政,民国“法统”所在的《临时约法》实际上早在护法运动结束之时已被孙中山抛弃。马君武、胡适及人权派知识分子所强烈反对的,就是国民党的“党治”,其所诉求的,正是民初以来的宪政。继《人权与约法》一文之后,胡适很快又写了《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有宪法》等文,反对训政,主张宪政。胡适说:“宪法和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在我们浅学的人看起来,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之路。”[13]按胡适所说,南京国民政府应该用约法创立一个有限政府,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而非党的权威,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国民党所谓训政中党和政府作为“家长”角色的根基。罗隆基等在《新月》上也陆续发表学术性很强的政论,从不同角度构建宪政的理论。

  

三、国民党的党治与宪政是南辕北辙的两条路

由于人权派的呼吁,国民党官员王宠惠、焦易堂等在1929-1930年曾提出两个人权保障提案,执政当局虽束之高阁却也不予抵触。人权派则认为实现人权保障要有法治基础,唯一出路是实行宪政。而实现宪政的首要步骤即需要制定约法。胡适探知南京政府最怕的就是“约法”,他在日记中写道:“王亮畴(即王宠惠)临走之前一天对我说‘只要避免约法二字,(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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